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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家利天下的最终点,是“兼爱”,与“各尽所能、各行其喜”,这个终点又是“人的本性全部可以自由发挥出来的最终点”。

兼爱的逻辑性基础,不是圣徒之心,而是利己、是人性、是自私。

只不过墨子通过理性的推断,得出一个结论:利己的最终版本就是兼爱,人人爱自己爱别人便能得到百万倍的爱。

这个逻辑上是自洽的,儒家说墨家“兼爱”所以“无父”的原因,是因为他们不讲抽象的逻辑,也难以理解抽象的逻辑。

所以墨子可以谈“影不徙”、可以谈“光沿直线传播”,可以谈“光学八法凹面镜凸面镜成像”,可以谈“标本杠杆的原理”、可以谈“斜面滑轮的重力分析”,而儒家不能理解。

是否行得通另说,逻辑上墨家由利己、爱己推出的兼爱是最利己、最爱己的,绝无逻辑错误。但是因为这个抽象的论证,导致难以被世人理解,往往曲解。

至于“各尽所能各行其喜”的逻辑性,是每个人把自己喜欢的事做好那也是天性。所以应该理性地创造一个这样的社会:一个可以使得每个人自由发展,各尽所能的社会。

这一切都是体系之内,从人性观到法律观到社会观,都是步调一致可以相互推断的,这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体系学说构成的基础。

因而,犯罪的惩罚,在不同的诸子思潮中也就有着不同的解释,这场看似简单的制法同义会,也就变得充满了无形的硝烟。

如今西河学派对于刑罚的解释,大致就是因为人性本恶,所以要重刑,以此教化民众,使他们的行为趋于不恶。

这个解释也行得通,如果法律制定的正确,效果是有的。

但是墨家不能这么说。

墨家必须得说:犯罪是源于你伤害了别人的‘生之谓性’所推出的“天赋之权”的权利,由此才是犯罪。

墨家谈天志,在这个时代之下,人的本性就是天志,本性的张扬和发展、求利和发财种种这些,就是本性,就是天志。犯罪,不是因为天定下了哪些是可以做的、哪些是可以做的,而是因为违背了别人求利的权利,所以才是罪。

按照现在墨家的道义,杀人犯罪,不是因为天帝定下来了,不准杀人,而是因为人人平等之下,伤害了别人的生命权。人活着,是根本的权利,所以这是罪。

这是一个为什么杀人是错的问题,不是说因为杀人是错所以杀人是错,而是因为不利于“兼”人的利,所以才是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