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瑞不会知道,自己提出的这六个差别保护的原则,会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门学科,名曰‘海瑞定理’。并被沈默原先时代中的,一位黄皮白瓤的历史学家,用来证明传统中国‘以熟读诗书的文人治理农民’,法律的解释和执行都以儒家伦理为圭臬,缺乏数目字的管理传统,因此中国没有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云云。
此后,这成了法学界有关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一个定论;一些经济学家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,也都一再引用这段话,作为中国社会不注意保护私人产权,以道德治国的证据。
那个从历史中总结而来的结论本身,自然不会错,但用‘海瑞定理’来证明,却是错误的,因为抽象不能脱离其语境,更不能忘记了作者的限定。而那位黄教授以及诸多引黄者,都无视了海瑞同时写下的另外两段至关重要的文字,正犯了断章取义的错误。
被黄教授省略的第一段是:‘以往官府,多说是词讼作四六分问,方息得讼。谓给原告以六分理,亦必给被告以四分。给被告以六分罪,亦必给原告以四分。使二人曲直不甚相远,可免愤激再讼。然此虽止讼于一时,实动争讼于后。因为理曲健讼之人得一半直,缠得被诬人得一半罪,彼心快于是矣。下人揣知上人意向,讼繁兴矣。可畏讼而含糊解之乎?君子之于天下曲曲直直,自有正理。四六之说,乡愿之道,兴讼启争,不可行也。’
意思是,对所有案件,无论事大事小,都必须以是非曲直为基础依法处理,坚决反对‘和稀泥’与‘和事老’。因为海瑞天才的意识到,只有公正的司法才会真有效率,始终如一地依法公正裁决,会减少所谓的刁民告刁状,也就是机会型诉讼,从而减少社会诉讼,这就是‘海瑞定理一’。
被黄教授无视的第二段,曰:‘两造具备,五听三讯,狱情亦非难明也。然民伪曰滋,厚貌深情,其变千状,昭明者十之六七,两可难决亦十而二三也。二三之难不能两舍,将若之何?’
意思是,在‘两造具备’,即双方均出庭陈词辩论;并进行了‘五听三训’,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审案程序后,有六七成的案子可以查清,依法判决。但由于当事人不会诚实交代,一些深藏表象之下的隐情无法发现,会有两到三成的案件,双方的证据和论证难分高下,无法判决何方胜诉。在没有可能一一细查的情况下,该如何去判呢?这就用到了那六个‘差别保护’原则。
如果忽略这第二段话的限定,海瑞的差别保护,才是黄教授所描述的那样,但这段话明明存在,海瑞说得很明白,所谓‘差别保护’,只是在坚持定理一的情况下,在处理那些‘两可难决’的案件才会用到,某些人却偏要断章取义,真不知居心何在?
现在再去看那六个差别保护原则,就会理解海瑞的司法精神了……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,在经济资产的两可案件中,尽量保护经济弱势一方,也就是穷人和小民的利益。
而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,海瑞承认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,在‘争言貌’,就是关系到声誉、威信的判决中,应该保护为上者,以维护尊卑有序的封建秩序,是为‘存体’。当然若乡宦擅作威福,打缚小民,又不可以存体论了。
这种在经济资产上保护弱势的原则,和在社会文化上保护优势的原则,就是‘海瑞定理二。
海瑞不会知道,自己从实践中总结出的一套司法艹作理论,会被后人归纳为定理,还二了。但这不影响他对这套理论的娴熟应用——事实上,海瑞此次南下苏松,就指望着这个‘二’来破局呢!
所谓‘皇权不下县’,靠乡绅治理村镇,这是中国沿袭千年的统治策略,因此对于农民来说,自己这个父母官,其实还隔了一层,可以使他们直接听令的,还是那些乡绅隐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