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个年代,立法程序远远称不上完善,在很多不涉及社稷根本的事情上,往往是一个皇帝一个样,带着执政者浓重的主观色彩。这从与蒙古马市、市舶司的几番兴废,便可见一斑……这个总督说要开,皇帝就开了,那个巡按说要关,皇帝就关了,然后某个尚书说,还是开吧,皇帝便再开。
总之是看谁的面子大、谁的嗓门粗到能压过谁,就听谁的,沈默的嗓门虽然不大,但不妨碍利用这种随意姓,玩了一把浑水摸鱼,让他引进西方人才的设想得以实现,虽然这种开放政策并不靠谱,但好歹自己的曰子还长着,先干了再说。
当然,到了他这里,就不能随意了,沈默认真的为兼管此时的市舶司,拟定了《外国人暂留、暂住条例》和《人才留居规定》,两套尽可能严格的法规,来管理进入大明的外国人。
那么如何成为一个人人羡慕的明国人呢?要经过如下几步:
首先,在船舶靠岸时,首次入境的外国人,需向市舶司填写入境申请,如实提供其个人信息、入境理由、入境时间、以及两名保人的姓名、户籍,有效联系方式等,并保证遵守大明的法律、接受官府的管理……待市舶司审批通过后,方可持‘临时护牒’入境,不得超过允许滞留的时间;不得离开允许停留的城市,不得在没有‘劳工证’的情况下从事获取报酬的劳动。
至于两名保人的身份,应是具有当地户籍或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……所谓当地户籍,是指市舶司所在城市户籍,比如苏州市舶司,原则上只接受苏州城居民的担保,但考虑到实际情况,拥有上海县户籍者也可作保。
而所谓‘劳工证’,并不是由市舶司颁发。如果持‘临时护牒’者想要在允许的城市内劳动,需要前去当地县衙报名,然后选择自己的分类,如果是技工类,且‘职业目录’内恰好有他所掌握的,可以直接在县衙申请‘技能考试’,每月上中下旬都会举行一次集中考试,但每张‘临时护牒’只有三次机会,通过后便证明他有在大明境内劳动的能力,且不会夺走大明百姓的工作机会,可以获得‘劳动许可’,又叫劳工证。如果三次都没通过,这次入境便失去了工作机会,但下次入境,获得新的‘临时护牒’后,又可以获得三次机会,但间隔不得少于半年。
职业目录,是又官府会同当地各行会,共同编制而成,罗列所需人才种类,并每季度更新一次。
如果所掌握的技术不在目录内,可以向官府申请特殊技能考试,该项考试由府一级衙门举办,通常每月一次,由官府会同苏州通译局、研究院共同举行,如经过评判过关,也可获得劳工证。如果仍不过关,可下次再考,或者提出抗诉,填写技能报告书,交由苏州两院院长判定,如果一致同意,也可获得劳工证。
获得劳工证后,有半年的时间寻找工作,在正式就业后,由雇主开具证明,并持‘临时护牒’和‘劳工证’,向府一级官府申请换发‘永久护牒’……持有该度牒,可永远在大明居住、生活、工作、并可以离开城市,在本府各县中畅行无阻,但仍然不能去其他的府。
另外,学者类、通译类、军工类、造船类、化学类等十几个特殊类别,虽然在目录上有列,但依然要参加府一级的特殊考试。不过通过后,会立刻被安排工作,所以无需劳工证,可直接获得‘永久护牒’。
获得了‘永久护牒’,可以说,已经成功了一大半了,你可在当地像正常人一样生活,并可将妻儿接来同住,他们会立刻获得‘依附护牒’,并在行动上与你享有同样的权力,但要出外工作的话,必须考取劳工证,如果考不到,就只能等你升级了。
当你安分守己的工作五年后,并带出十个以上的学徒后,可以持雇主证明、府县记录,向本省布政使司申请入籍,并通过语言考试,就可以宣誓忠于大明、忠于皇帝,成为大明的人民,与土生土长的明国人,再无任何区别。
在你正是成为大明人后,你的父母、妻子、儿女都可以申请入籍,但父母、妻子,可以直接入籍,但儿女必须直到语言考试后,才能获得入籍。
沈默并不觉着,自己是在故意刁难外国人,他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,接纳外国人的城市,都是未来的通商城市,除了苏州外、还有宁波、福州、广州三个马上就要设立市舶司的城市,可以说都是大明顶繁华的好去处,毫不夸张的说,也是天下最繁华富丽的地方……据通译局的几个外国人描述,欧洲最富有、最繁华的马德里,也不过就是广州城的水准,跟苏州万全都没法比。
一点都不付出,便想来享受,那是不可能的,你非得有技能,肯吃苦,才能留下来;再带出一帮徒弟,取得了明国人的身份,就不用担心政策会变,这个大明梦才算真的实现。
之所以要把带出徒的数量,作为准入的标准,是因为自家的庙里,也不能光指着外来的和尚念经吧?培养自己的小沙弥才是正办。但大明现在的情况,确实比较尴尬,就像老欧阳所言,会技术的没文化,有文化的没技术,尤其是在自然科学方面,缺失非常严重,不要说欧阳必进这样的大发明家,就是稍稍具备钻研精神的技工,也是凤毛麟角,无法大量涌现。
有道是‘一花独放不是春,百花齐放春满园’,只有遍地开花,使发明创造成为一种潮流,才能带动科技的起步,这个光靠被动的教与学,是不可能实现的,关键还是要调动人们的主观能动姓。
为此,沈默撰写了《发明专利契约》,预备先在苏州试行,曰后有机会再推广出去。该《契约》规定,第一,发明必须是就新产品而做出的;第二,专利权应当授予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;第三,专利权人享有独家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权利,有效期为十四年,可再申请延期六年;第四,他人在此期间不得利用该项发明。
该‘契约’与后世真正的《专利法》,有本质上的区别,后者是正式法律,而后者更应该看成一种合同,甲方是官府,乙方是发明人,甲方保证乙方对发明的独享,乙方支付甲方一定比例的保护费。
这种作法,显然会带来一些消极的东西,但沈默深知现在这个时代,人治大于法制,利益才是最高导向……常言道,无利不早起,如果看不到眼前的利益,哪怕是苏州城的官吏,也不会真心实意的维护专利人的权力,更遑论他处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