户籍卷宗记录,焦二所住破屋的原主姓蒲。
蒲氏先祖蒲祖留在顺太祖建元二年购得此屋,当时有院两进,正屋堂屋三间,厢房十二间,另厨房一,柴房一,厕房二,并田十二亩,入此乡籍,但办了客商文牒,田地应该是租给了他人耕种,税赋都按时交纳,出丁则用银钱抵扣。
卷宗上只记录了,某年某月某日,田屋祖人改为蒲某某,系原主蒲某某之子。直到本朝亦是如此。
按照卷宗记载,最后一位屋主名叫蒲定,字继守。按照本朝律,客居他处者,须五年回乡重办文牒,延而未至者,次年衙门会向客居之地核查,若未查得,本人又仍无音讯,便断为失踪,三年后田亩房屋即充为官用。
蒲定最后一次重办文牒在淳和二十一年,至圣五年断为失踪,至圣八年田亩房屋充公,至圣九年房屋由官府租给焦二。
张屏在小厅中捧着谢赋带来的册子面无表情。
谢赋紧锁眉头:“下官查了赋税记录,直到至圣四年,蒲定名下的田亩仍在交税,抵扣出丁的钱也出了。丁钱可提前一年预交,但田税都是当年底结算。”
也就是,至圣四年末,仍有人在帮蒲定交税钱。
是谁呢?租田的佃农,或是其他人?
谢赋从张屏手中取回册子,又翻了几页:“另外,下官还查到一事,大人请看淳和十二年这页,这年蒲定的名字下角有个失踪人口加盖的圆印,但被涂抹去了。也就是他曾经在这年被算成过失踪。”
可卷宗上写得明明白白,前一年,也就是淳和十一年,蒲定刚重办了文牒。
为什么他又会被断为失踪?
是不是户房的人手一抖盖错了章?
张屏的视线自册页上抬起,望向谢赋:“有无查过这一年的刑案卷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