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条、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,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。
第九条、参议院会议时,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。
第十条、参议院之职权如左:一、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。二、承诺第五条事件。三、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。四、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。五、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。六、议决暂行法律。七、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。八、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。
第十一条、参议院会议时,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。但关于第四条事件,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第十二条、参议院议决事件,由议长具报,经临时大总统盖印,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。
第十三条、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,如不以为然,得于具报后十日内,声明理由,交令复议。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,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仍执前议时,应仍照前条办理。
第十四条、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,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。
第十五条、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。
第十六条、参议院未成立以前,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,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。
三、行政各部第十七条行政各部如左:一、外交部。二、内务部。三、财政部。四、军务部。五、交通部。
第十八条、各部设部长一人,总理本部事务。
第十九条、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,由部长规定,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。
四、附则
第二十条、临时政府成立后,六个月以内,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。其召集方法,由参议院议决之。
第二十一条、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,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。
此次“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”为回应清廷发电发报呼吁和议,还有定下和议人员,正是前头黎元洪与武昌议员发电“复公决未举总统以前,仍认鄂都督为中央军政府,并仍推伍、温二君为外交总副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