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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否认隆武政府在改进政府机构;制定税法;确立身份制度上为日后种种改革跨出了坚实的一步。特别是国民概念的引入。这在当时看起来并没多大的用处。老百姓和官员们根本分不清“国民”同“百姓”的区别。其对后世的影响却远大于《乙酉宪诰》。但孙露特殊的身份却将兵部至于了内阁的控制之外。政府实际上被分成了内阁、国会与兵部三部分。由于隆武时期的国会不能监督皇帝。充其量只能在预算上,对内阁产生制衡作用。内阁的首相负责总理政务,但内阁是对皇帝(首相?)负责,而不是对国会负责。所有军令都由军方领袖直接奏告首相,然后奉赦令行动。军方在殖民地又有一套自己的生财之道。这一切无疑让隆武政府蒙上了浓重的军政色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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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附上书中新的政府结构:

内阁:吏部:内政司文教司詹士府翰林院

户部:财政司工商司农林司矿务司

礼部:外务司海务司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

兵部:都督府总参府监军府

刑部:警务司科道司(反贪局)

工部:水利司卫生司交通司研发司工程司

司法院:大理寺(最高法院)督察司(最高检察院)

内阁:尚书(从一品)、左右侍郎(正二品)、司长(正三品)、主事(从四品)。

司法院:左督御史(从一品)兼任大理寺卿(总审判长);右督御史(从一品)兼任督察司卿(总检察长)。

地方:省、州、县三级。

省级行政长官——知府(从三品);省级司法长官兼法官——布政御史(从二品);省级检察官——监察御史(正三品)

州级行政长官——知州(正五品);州级法官——布政使(从六品);州级检察官——按察使(正五品)

县级行政长官——知县(正七品);县级司法长官——通判(从七品);县级由知县提起公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