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之这一次武昌府的第一届开科取士,虽然还有许多不足和瑕疵,来应试的士子之中高才没几个,可是却开了一个先河,为以后再开科取士铺就了一条道路,也算是皆大欢喜了,肖天健暂时缓解了手头上文官严重缺乏的问题,同时也让天下士人们看到了即便他肖天健有朝一日取得天下,这些士人们还是有用武之地的,省的他们以后都变成刑天军的死敌。
可是就在这个时候,肖天健尚还来不及在武昌松口气,为下一步年后攻打南直隶继续做好准备,却收到了冯卫汉派人从北面送来了一个令他大吃一惊的消息,于是他当即便下令暂停对南直隶用兵,着令罗汝才暂时坐镇武昌,留下部分新编营归他调遣,并且令李信也立即将手头的事情移交给高建,令高建听从罗汝才的命令,而李信则归返他的帅营之中,辅助他的指挥,而部分罗立麾下的主力和近卫师的主力立即就地集结,开始动身朝返回河南,因为北方出大事情了。
第一百四十五章 明清和议
随着刑天军一路上在湖广一带高歌猛进,湖广全境大部失陷,各地官军根本无法正迎其锋,要么就地败亡,要么就弃城而逃,要么就倒戈投降,大明国事已经到了几乎可以说是无法挽回的地步了。
虽然崇祯和朝中诸臣也都想了一些办法,可是毕竟这么多年来,大批稍微精悍一些的官军,纷纷折在了刑天军手中,内地几乎已经没有多少可供朝廷调用的兵马了,所以虽然他们想了不少办法,可是面对着凶悍的刑天军,却只能节节败退,眼睁睁的看着湖广全境失陷,却无可奈何。
到了这会儿崇祯也有点明白过来味道了,他先前对手下大臣确实有点刻薄了一些,要是按照以前的脾气,这一次丁启睿恐怕也早该像熊文灿、杨一鹤、陈奇瑜那样被逮问拉到北京城问罪弃市了,可是这一次崇祯体谅了丁启睿的难处,除了下旨斥责之外并没有下旨将丁启睿免职逮问,只是令其加紧筹练新军,先保住南直隶,然后再谋克复湖广。
崇祯这么做,可以说是破天荒的对手下大臣宽容了,令丁启睿感恩不尽,更是加紧了在南直隶筹备兵马,准备应付刑天军攻打南直隶。
而肖天健在拿下武昌府之后,暂缓了继续沿江而下,直逼南京城,也多少给了朝廷一丝喘息的机会,但是谁都知道,眼下刑天军放缓对南直隶用兵,并不是肖天健就满足了眼下的收获,而是他要先消化一下吃到肚子里面的东西,缓缓劲积攒力量,然后再打南直隶。
而且过了十一月之后,各种消息都表明了刑天军已经是在做准备,对南直隶也是势在必取,一切都说明,这个肖天健,已经打定主意,要将他朱家天下给取而代之了,到了这会儿,在明知已经不能仅仅再依靠内地的官军来抵挡刑天军的扩张,眼看着天下即将倾覆的时候,崇祯是什么也都顾不上了,鞑子那边皇太极也多次表明了想要议和的想法,而崇祯到了这会儿脸也顾不上要了,在建奴的问题上,他已经坚持了很久,虽然去年建奴入寇的时候,他动了想要和建奴议和的念头,可是还是最终没有彻底将这块遮羞布给撕下来,表面上还是维持了朝廷的面子。
但是现在随着刑天军拿下湖广,进逼江西,进而要取南直隶,随时都要覆灭他大明王朝,已经到了生死攸关的时候,崇祯再也顾不得这么多了,老早就先暗中派出了兵部郎中马绍愉等人,秘密潜出山海关,奔义州而去,开始在义州跟建奴谈起了议和的条件。
到了十一月的时候,马绍愉带着和建奴皇太极谈妥的条件,返回了京城,而且为了保密,这一次他们前往议和的人员,都没有以书信的方式传递这次议和的消息和内容,全凭他们带着这些东西回到了京师之中。
崇祯看罢了鞑子提出的条件,看到建奴方面首先提出以平等身份与大明相交,其实这个条件只是面子上的事情,这么多年来,大明都在一直被建奴骑着揍,平等不平等其实到也没什么了!
接着皇太极提出明清两国以宁远为界,以南属大明的疆土,以北则属清国的疆土,划疆而治,永不相互侵犯,从此不再敌对,这一点上,崇祯大为恼火,如此划分疆界的话,锦州就划给了建奴所有,虽说辽东一带早就被建奴控制了,实质上大明早已失去了那些地方,给他们就给他们拉倒,但是毕竟眼下锦州还在大明控制之下,如此一来,就等于是割地给对方了!当即便表示不同意,要求以锦州以北划界,锦州还是大明的疆土,但是马绍愉却说,这是建奴提出的底线,如果不成,便不能议和!为此马绍愉已经在义州跟建奴方面的派出的范文程交涉了好多天,对方死不松口,就是看出了大明眼下急于和他们议和,要趁机占点便宜。
崇祯本来想立即断然拒绝掉建奴的这种要求,但是这个时候南方又传来消息,说刑天军要在武昌府开科取士,这还如何了得?开科取士?这不是摆明了他们要建立政权了吗?这是要和朝廷争夺士子集团,如此下去的话,离这肖天健开国登基也就没多长时间了!
崇祯惊慌之下,当即便答应了建奴提出的这个要求,勒索也罢,敲诈也罢,整个大明天下跟一个小小的锦州相比,他还是分得清孰重孰轻的,如果以锦州换取他能挽回颓势,重新克制住这个肖刑天,并且夺回那些失地的话,也算是非常值得的一个买卖,所以他咬着牙认了!
再者建奴要求在宁远建立互市,两国通过互市互通有无,大明不得禁止商贾和他们通商,输出他们需要的茶叶、粮食等物,而他们也可以通过互市,向大明输入皮毛、鹿茸、人参等物。